115學年度臺大校長獎申請開始
一、獎勵對象、資格及評選條件
凡學士班二年級至修業年限最高年級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其前一學年度平均GPA3.3以上,在學期間無懲處紀錄,並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敦品勵學、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二、力行愛國、愛校活動著有貢獻。
三、熱心公益、服務社會堪為楷模。
四、擔任社團幹部表現優異。
五、家境清寒(具住所所在鄉公所開立之清寒證明書)經調查確實貧苦力學者。
六、其他優秀表現足為表率。
二、申請資料
(一) 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 前一學年成績單及獎懲紀錄。
(三) 符合本獎學金徵選之具體事蹟佐證資料。
三、申請期限
請於9/29 12:00前,將以上資料繳交至系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