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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評估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教師評鑑辦法
95年10月17日本校第245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9月4日本校第249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18日本校第255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3月10日本校第256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月25日本校第26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3月27日本校第27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2月11日本校第27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3月11日本校核備
103年7月8日本校核備
104年8月13日本校核備
105年8月30日本校第2917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執行評鑑任務,本院應設置「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教師評鑑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院務會議另定之,並報校核備。
第三條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評鑑,其餘接受評鑑之教師應將五年內教學、研究與服務成果,檢附教師評鑑表(如附件)及相關資料提送本院教師評鑑委員會   評鑑;本院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報校備查。
第四條  各級教師評鑑期程如下:
 一、講師: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由院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後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五年內由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由院實施一次評鑑。
二、助理教授: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由院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後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五年內由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 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由院實施一次評鑑;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者,依第七條相關規定實施評鑑。
三、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內應由院實施一次評鑑。
教師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者,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原單位評鑑結果得列入參考。
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本院同意後,得辦理評鑑。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應接受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當學期重新起算。
第五條  本院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之講師、助理教授,於八年內未獲通過升等申請者,視為覆評不通過,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助理教授因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本院及校方核准後,延長前項所定八年內應獲本院通過升等申請之年限。其延長年限每次以一年為原則。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二項未升等之年數。
第六條  評鑑不通過者,院方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協調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惟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七條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學院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應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六年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五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四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各級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協調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四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由院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五、本院於評鑑結果確定後一個月內,將評鑑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校備查。
第八條  各級教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九條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十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鑑﹔一百零五年起獲政府公開徵求並有審查機制之研究計畫等同科技部研究計畫;由院教師評鑑委員會依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就其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綜合審查後,再於每年三月底或十月底前另提交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審議。
第十一條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檢具佐證資料,送經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二條  因故獲准留職停薪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接受評鑑年限內。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分娩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本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遭受重大變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本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第十三條  評鑑項目及評斷標準如下︰
一、教學︰以教學時數、教學效果等相關項目判斷。
二、研究︰以過去五年內(含起算年之整年)學術論文之發表、專利之取得、技術移轉之實績,與指導研究等相關項目判斷。
三、服務︰以專業性質之參與服務項目和參與研究計畫等相關項目判斷。
四、其他︰根據足以顯示當事人可能對本院及系(所)聲譽產生重大、立即或潛在性影響之情事而作判斷。
第十四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