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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農企業工讀
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農企業實習實施要點
103.4.18 102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4.17 103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學生專業能力,有效結合專業理論
與實務工作,特訂定農企業實習實施要點。
二、實施對象
本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同學申請,申請人數超過實習名額限定時,以審查結果較優者優先。
三、學生校外實習之機構:
(1)本系聯繫企業校友及在職專班同學徵求實習機會。
(2)本系所教師開發實習機會後通報本系辦公室。
(3)各企業主動向本系提出校外實務實習申請。
(4)本系學生自行開發實習機會後通報本系。
四、實習機會之安排與媒合
(1)本系將於每年4至5月公布實習機會,包含企業名稱、地點、薪資、工作性質、
膳宿狀況等,實習單位並須召開實習前座談會,詳細說明實習工作之任務
及實習過程應注意之事項,以供學生選擇實習機會參考。
(2)如因申請人數過多,則將進行面談後搓合,以供實習單位遴選實習學生。
五、校外實習期間及時數:
原則定於每年暑假進行實習,每梯次實習時間為一星期,然實際實習日期
則依與實習單位之協議辦理。
六、參與校外實習人員之權利義務:
(1)本系與實習導師部份:
1.本系實習分發將依實習單位提供之名額,分發時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
先由學生自行選填志願,及繳交「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後,
統一安排與實習單位面談。
2.本系校外實習導師由本系系主任洽商本系專兼任教師擔任。
實習期間若遇困難或其他事項,實習導師有義務與實習單位溝通磋商,協調解決之。
3.學生實習期間需要求實習單位辦理勞保、投保平安險。
(2)實習學生部分
1.學生在指定時間內,應填交實習申請有關文件及家長同意書,並於截止日期內繳交至系辦公室。
2.應於實習前配合實習導師之要求,確實做好實習前之準備。若機構為實習之需要,
要求學生實習前赴機構參與、策劃、討論,學生應全力配合。
3.學生須自行負責往返實習單位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4.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人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該單位主管之指導。
5.實習期間若有問題,應主動向實習導師及系辦公室報備及諮商。
實習期間學生需注意自身安全,並與老師和家長保持連繫。
6.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同一單位完成實習,應先向實習導師說明,
並取得實習單位、家長同意後,始可終止實習。
7.實習期滿後,需繳交實習成果報告:實習成果報告依本系所訂格式規範,
並於實習結束後二周內繳至系辦公室。
(3)實習單位部分
實習單位之職責以本系與各實習單位簽訂之校外實習合約書為主,惟以下列者為原則:
1. 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
2.協助實習導師瞭解實習學生實習狀況。
3.其他有助於校外實務實習進行之事項。
七、校外實習之執行流程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103.4.18 102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4.17 103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學生專業能力,有效結合專業理論
與實務工作,特訂定農企業實習實施要點。
二、實施對象
本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同學申請,申請人數超過實習名額限定時,以審查結果較優者優先。
三、學生校外實習之機構:
(1)本系聯繫企業校友及在職專班同學徵求實習機會。
(2)本系所教師開發實習機會後通報本系辦公室。
(3)各企業主動向本系提出校外實務實習申請。
(4)本系學生自行開發實習機會後通報本系。
四、實習機會之安排與媒合
(1)本系將於每年4至5月公布實習機會,包含企業名稱、地點、薪資、工作性質、
膳宿狀況等,實習單位並須召開實習前座談會,詳細說明實習工作之任務
及實習過程應注意之事項,以供學生選擇實習機會參考。
(2)如因申請人數過多,則將進行面談後搓合,以供實習單位遴選實習學生。
五、校外實習期間及時數:
原則定於每年暑假進行實習,每梯次實習時間為一星期,然實際實習日期
則依與實習單位之協議辦理。
六、參與校外實習人員之權利義務:
(1)本系與實習導師部份:
1.本系實習分發將依實習單位提供之名額,分發時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
先由學生自行選填志願,及繳交「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後,
統一安排與實習單位面談。
2.本系校外實習導師由本系系主任洽商本系專兼任教師擔任。
實習期間若遇困難或其他事項,實習導師有義務與實習單位溝通磋商,協調解決之。
3.學生實習期間需要求實習單位辦理勞保、投保平安險。
(2)實習學生部分
1.學生在指定時間內,應填交實習申請有關文件及家長同意書,並於截止日期內繳交至系辦公室。
2.應於實習前配合實習導師之要求,確實做好實習前之準備。若機構為實習之需要,
要求學生實習前赴機構參與、策劃、討論,學生應全力配合。
3.學生須自行負責往返實習單位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4.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人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該單位主管之指導。
5.實習期間若有問題,應主動向實習導師及系辦公室報備及諮商。
實習期間學生需注意自身安全,並與老師和家長保持連繫。
6.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同一單位完成實習,應先向實習導師說明,
並取得實習單位、家長同意後,始可終止實習。
7.實習期滿後,需繳交實習成果報告:實習成果報告依本系所訂格式規範,
並於實習結束後二周內繳至系辦公室。
(3)實習單位部分
實習單位之職責以本系與各實習單位簽訂之校外實習合約書為主,惟以下列者為原則:
1. 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
2.協助實習導師瞭解實習學生實習狀況。
3.其他有助於校外實務實習進行之事項。
七、校外實習之執行流程
月份 | 內容 | 主要負責單位 |
2月~4月 | 蒐集整理可供實習之機構及實習名額。 4月底進行公告 |
系辦公室、系學會、系友會 |
5月 | 實習單位召開實習前座談會,詳細說明實習工作之任務及實習過程應注意之事項。實習分發將依實習單位提供之名額,先月底公布實習名單。 | 系辦公室、系學會、實習單位 |
實習期間 (7月~8月) |
至各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工作。 | 實習單位 |
實習結束 | 學生實習結束後二周內繳交「實習成果報告」 | 實習導師 系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