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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办评估教授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教师评鑑办法
95年10月17日本校第245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6年9月4日本校第249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7年11月18日本校第255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8年3月10日本校第2565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0年1月25日本校第2655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年3月27日本校第2709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年12月11日本校第2742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2年3月11日本校核备
103年7月8日本校核备
104年8月13日本校核备
105年8月30日本校第2917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提昇教师荣誉,增进教学、研究与服务水准,特依本校教师评鑑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执行评鑑任务,本院应设置「生物资源暨农学院教师评鑑委员会」,其设置办法由院务会议另定之,并报校核备。
第三条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七条之规定办理评鑑,其馀接受评鑑之教师应将五年内教学、研究与服务成果,检附教师评鑑表(如附件)及相关资料提送本院教师评鑑委员会   评鑑;本院并于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业,将评鑑结果及评鑑会议纪录连同当年度经审查合于免评鑑条件者报校备查。
第四条  各级教师评鑑期程如下:
 一、讲师: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内应由院实施一次评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后聘任者,应于来校服务五年内由院实施第一次评鑑,评鑑通过者,其后每三年内应由院实施一次评鑑。
二、助理教授: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内应由院实施一次评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后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者,应于来校服务五年内由院实施第一次评鑑,评鑑 通过者,其后每三年内应由院实施一次评鑑;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聘任者,依第七条相关规定实施评鑑。
三、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内应由院实施一次评鑑。
教师为自本校其他单位转入现职单位者,其应受评期限应将于原单位服务之时间计入,原单位评鑑结果得列入参考。
副教授以下教师如并计他机构资历已符合升等年资,而主动要求提早评鑑者,经本院同意后,得办理评鑑。
教师于升等通过后,应接受评鑑之期限,自该次升等通过后当学期重新起算。
第五条  本院教师应经评鑑通过,始得提请升等。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七条之规定办理评鑑。
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之讲师、助理教授,于八年内未获通过升等申请者,视为复评不通过,依大学法第十九条规定,提校教评会决议不予续聘。
助理教授因遭受重大变故者,得检具证明签经本院及校方核准后,延长前项所定八年内应获本院通过升等申请之年限。其延长年限每次以一年为原则。
助理教授获准延后评鑑及留职停薪期间,不计入前二项未升等之年数。
第六条  评鑑不通过者,院方应叙明具体理由通知受评教师并就其教学、研究、服务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议,且由院协调系、所、学位学程给予协助于二年内(自评鑑未过之次学期起算)由院进行复评,复评仍不通过时,依大学法第十九条规定,提校教评会决议不予续聘。惟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评鑑不通过时,应依第七条相关规定办理。
未于评鑑期限内接受评鑑或所附资料不实致影响评鑑结果者,视为评鑑不通过。
第七条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聘任之助理教授其评鑑办理方式如下:
一、为协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学院于助理教授来校服务第三年,应就教学、研究、服务各方面之进展提出书面说明送系(所、学位学程)教评会,系(所、学位学程)教评会应就其说明内容进行职涯评量并给予具体建议,并提院教评会报告。
二、助理教授来校服务第六年应提请升等,升等通过,同时视为评鑑通过;升等不通过或未于期限内提请升等,视为评鑑不通过。第五年以前提请升等者,升等通过依第四条第四项办理,升等不通过,不列入评鑑纪录。
三、各级教评会对前款评鑑不通过之教师,应叙明具体理由通知受评教师并就其教学、研究、服务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议,且由院协调系(所、学位学程)给予协助于来校服务第七年进行复评;复评时应提请升等,升等通过者同时视为复评通过,升等不通过或未于期限内提请升等,视为复评不通过。在等待复评期间,提前申请升等者,升等通过依第四条第四项办理,升等不通过,不列入评鑑纪录。
四、复评仍不通过时,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学法第十九条规定,由院提校教评会决议不予续聘。
五、本院于评鑑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将评鑑结果及相关会议纪录报校备查。
第八条  各级教师对评鑑结果有异议者,得于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校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或向教育部提起诉愿。
第九条  凡最近一次评鑑不通过者,不得申请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学年起不予晋薪、不得在外兼职、兼课或借调,亦不得延长服务或担任校内各级教评会委员或行政、学术主管。
经复评通过后,即恢复兼职、兼课、借调之权利,且自次学年起恢复晋薪。至前项所列其他权利之恢复,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十条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本校教师评鑑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所列条件之一者,得免办评鑑﹔一百零五年起获政府公开征求并有审查机制之研究计画等同科技部研究计画;由院教师评鑑委员会依本校教师免评鑑资格审议小组设置要点第三点规定就其教学、研究及服务三项综合审查后,再于每年三月底或十月底前另提交本校教师免评鑑资格审议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教师经核定免办评鑑后,如有违反教师法或聘书所定教师应负义务,由所属系、所、学位学程检具佐证资料,送经学院教师评鑑小组及本校教师免评鑑资格审议小组确认并报校长核定后,取消其免评鑑资格。
经取消免评鑑资格者,应于次学年接受评鑑,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免办评鑑。
第十二条  因故获准留职停薪教师,留职停薪期间不计入应接受评鑑年限内。
教师于应接受评鑑之周期内,因分娩或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得检具证明文件签经本院及校方核准后,自应接受评鑑当学期起算延后一年接受评鑑。但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延后评鑑以一次为限。
教师于应接受评鑑之周期内,因遭受重大变故,得检具证明文件签经本院及校方核准后,自应接受评鑑当学期起算延后一年接受评鑑。同一评鑑周期内以遭受重大变故申请延后评鑑者,以二次为限。
第十三条  评鑑项目及评断标准如下︰
一、教学︰以教学时数、教学效果等相关项目判断。
二、研究︰以过去五年内(含起算年之整年)学术论文之发表、专利之取得、技术移转之实绩,与指导研究等相关项目判断。
三、服务︰以专业性质之参与服务项目和参与研究计画等相关项目判断。
四、其他︰根据足以显示当事人可能对本院及系(所)声誉产生重大、立即或潜在性影响之情事而作判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及本校行政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